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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报空间加热器和热水器ErP生态设计

2012-06-28 13:19:09 栏目:能源能效
核心导读
文章脉络/关键词: 欧盟ErP指令、空间加热器生态设计、热水器能效法规、WTO技术性贸易壁垒、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热泵能效标准
内容摘要: 2012年6月,欧盟向WTO通报空间加热器和热水器ErP生态设计实施条例草案,设定最低能效、氮氧化物排放及噪声限值,分阶段实施。该法规影响额定功率≤400kW的锅炉、热泵等加热设备,是中国暖通企业出口欧盟必须关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AI 深度解读
欧盟ErP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是欧盟应对气候变化、实现20-20-20能源目标的核心政策工具,通过设定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最低能效要求淘汰高耗能设备。2012年6月发布的这项通报标志着空间加热器领域进入严格监管阶段,其分阶段实施策略(2-5年过渡期)给予企业技术升级缓冲期,但氮氧化物排放限值(70-420 mg/kWh不等)对燃烧技术提出严峻挑战。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需重点关注三大合规路径:一是热泵类产品需控制声功率级噪声指标;二是锅炉类产品面临从120 mg/kWh向70 mg/kWh的排放跃升;三是热电联产设备的内燃机技术路线面临更高环保门槛。该法规与能源标识指令(2010/30/EU)形成组合拳,实质重构了欧盟暖通市场准入规则,未达标产品将被禁止投放市场。建议企业建立欧盟法规跟踪机制,提前布局冷凝技术、低氮燃烧等解决方案,同时关注2018年替换条款的豁免窗口期。


    2012年6月4日,欧盟向WTO秘书处发布4项WTO/TBT通报(G/TBT/N/EU/45、G/TBT/N/EU/46、G/TBT/N/EU/47、G/TBT/N/EU/48),分别通报了空间加热器和热水器的ErP(2009/125/EC)生态设计及能源标识(2010/30/EU)实施条例草案。其中G/TBT/N/EU/45通报了空间加热器ErP生态设计实施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规定了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的最低能源性能、最大氮氧化物排放量、最大声功率级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适用于额定加热输出功率≤400 kW的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包括锅炉空间加热器、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热泵空间加热器、锅炉组合式加热器和热泵组合式加热器。这些加热器以空间加热为目的,向水性中央供暖系统提供热量,或者为输送热饮用水和卫生用水提供热量。这些加热器设计使用气体或液体燃料,包括生物质、电和环境或余热。

    条例不适用于:

    1.主要使用生物质燃料而专门设计的加热器;

    2.使用固体燃料的加热器;

    3.在指令2010/75/EU范畴内的加热器;

    4.仅以提供热饮用水或卫生水为目的而产生热量的加热器;

    5.加热和分发气体热传递介质(蒸汽或空气)的加热器;

    6.与最大电容量为50千瓦或以上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

    7.设计用于配备2018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热发电机的加热器和加热器外壳的热发电机,以取代相同热发电机组和相同的加热器外壳。更换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清楚地表明其用途是加热器

     二. 生态设计要求

    条例草案附录II规定了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最低季节空间加热能效、最低水加热能效、最大声功率级以及最大氮氧化物排放量的要求。

    1.最低季节空间加热能效

     空间加热器的季节空间加热能效及有用效率最低限值分(见表1)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条例生效2年后,第二阶段为条例生效4年后。

 

    2. 最低水加热能效

    空间加热器的水加热能效要求(见表2)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条例生效2年后,第二阶段为条例生效4年后。

    3. 最大声功率级

    条例生效2年后,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的声功率级不得超过表3的最大限值。

    4. 最大氮氧化物排放量

    条例生效3年后,锅炉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以二氧化氮表示)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使用气体燃料的燃油锅炉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7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的燃油锅炉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120 mg/kWh
    条例生效5年后,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以二氧化氮表示)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使用气体燃料、配备外燃机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7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配备外燃机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120 mg/kWh

    ◆使用气体燃料、配备内燃机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24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配备内燃机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420 mg/kWh

    ◆使用气体燃料、配备外燃机的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7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配备外燃机的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120 mg/kWh

    ◆使用气体燃料、配备内燃机的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24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配备内燃机的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420 mg/kWh

    鉴于篇幅我们不能将详细的要求内容一一列出。摩尔实验室(MORLAB)在各种电子及其它产品的能效(ErP及LCA、能源之星、MEPS、CEC等)测试认证领域有着丰富的项目经验,并有一批对相关标准、技术法规有充分了解的技术专家,可帮助您的产品更快,更好的通过各国节能认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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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Q: 哪些加热设备需要符合欧盟ErP生态设计要求?
A: 额定加热输出功率≤400 kW的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包括锅炉空间加热器、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热泵空间加热器、锅炉组合式加热器和热泵组合式加热器,涵盖使用气体、液体燃料(含生物质)、电及余热为能源的设备。
Q: 欧盟对空间加热器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是多少?
A: 条例生效3年后,气体燃料锅炉限值为70 mg/kWh,液体燃料锅炉为120 mg/kWh;条例生效5年后,热电联产和热泵设备根据燃料类型和发动机类型,限值分为70、120、240、420 mg/kWh四档。
Q: 企业如何应对ErP法规的分阶段实施要求?
A: 企业应建立法规跟踪机制,第一阶段(条例生效2年后)重点满足最低季节空间加热能效和水加热能效要求,控制热泵噪声;第二阶段(4-5年后)重点攻克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建议提前布局冷凝技术、低氮燃烧等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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