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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于2025年6月27日启动POPs法规修订,大幅收紧全氟辛烷磺酸(PFOS)管控要求。新规将PFOS微量污染物限值从10 mg/kg降至0.025 mg/kg,取消六价铬电镀豁免条款,并设置2025年12月3日过渡期。出口欧盟企业需紧急评估产品合规性,加速替代技术转型。
近日,艾科森环境技术发布消息称,欧盟于6月27日正式启动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POPs法规)中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衍生物管控条款的修订。此次调整涉及限值更新、表述修正及豁免条款取消等多项内容,将对相关行业的合规管理产生直接影响。
欧盟现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EU)2019/1021 是落实《斯德哥尔摩公约》及《远程越境空气污染公约》的核心法律文件。其中,附件I明确规定了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衍生物的微量污染物(UTC)限值——作为欧盟最早管控的全氟/多氟化合物(PFAS),其限值标准制定于较早时期。
近年来,另一组用途高度相似的物质——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相关化合物被纳入同一法规附件I,且其微量污染限值显著低于PFOS。技术实践已证明,更低水平的此类化学物质污染是可实现的。基于此,欧盟认为有必要对PFOS的管控要求进行同步调整。
本次修订重点围绕PFOS条目进行了系统性优化,具体调整如下:
在法规 (EU) 2019/1021 A 部分附件一中,表格中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PFOS)”条目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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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19/1021 条例 |
修正案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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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鉴定 |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C8F17SO2X(X=OH,金属盐(O-M+),卤化物,酰胺,以及包括聚合物在内的其他衍生物) |
全氟辛烷磺酸(PFOS)、其盐类及PFOS相关化合物C8F17SO2X(X=OH,金属盐(O-M+),卤化物,酰胺,以及包括聚合物在内的其他相关化合物) |
在《欧盟官方公报》(OJEU)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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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豁免 中间用途或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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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点:物质或混合物中的 PFOS 含量(以 UTC 表示) ≤ 10 mg/kg(按重量计 0.001% ) |
第 1 点: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的 PFOS 或其任何盐类(以 UTC 表示)≤0.025 mg/kg(0.0000025 % 重量比) |
2025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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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点:半成品或物品或其部件中 PFOS 以 UTC 计含量小于 0.1%(以含有 PFOS 的结构或微观结构不同的部件的质量计算),或涂层材料 中 PFOS 以 UTC 计含量小于1 μg/ m2 |
第 2 点: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所有 PFOS 相关化合物的浓度总和(以 UTC 表示)≤1mg/kg(0.0001% 重量) |
2025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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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3 |
未变 |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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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4 |
已删除 |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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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5 |
已删除 |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 |
此次修订标志着欧盟对PFAS类物质的管控进一步趋严,尤其在微量污染控制和术语表述规范性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涉及PFOS生产、使用或相关产品出口欧盟的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作为全球化学品监管的“风向标”,欧盟此次对PFOS管控条款的修订,不仅反映了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的深化,也为其他地区的PFAS管理提供了参考样本。相关企业需保持对法规动态的敏感性,通过技术升级与合规体系优化,从容应对新一轮监管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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