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部与卫生部2009年5月发布三项法令提案,拟将硫脲、异戊二烯、环氧氯丙烷、铬酸铅、双酚A等15种化学物质列入《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一览表1有毒物质清单,以加强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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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拟增加某些有毒物质至环境保护法1999一览表1中

2009-06-19 11:44:08 栏目:化学动态
核心导读
文章脉络/关键词: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有毒物质清单、双酚A、化学物质管控、CEPA 1999、环境健康法规
内容摘要: 加拿大环境部与卫生部2009年5月发布三项法令提案,拟将硫脲、异戊二烯、环氧氯丙烷、铬酸铅、双酚A等15种化学物质列入《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一览表1有毒物质清单,以加强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管控措施。
AI 深度解读
2009年加拿大此次法规修订反映了全球化学品监管趋严的大背景。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框架推动下,各国纷纷强化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内分泌干扰物的管控。双酚A作为争议性塑化剂,当时正面临欧美多国禁令浪潮,加拿大此举具有前瞻性。该提案将赋予环境部采取从自愿性行业准则到强制性禁令的灵活管控手段,企业需提前评估供应链合规风险。对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这意味着玩具、食品包装、涂料等产品面临更严格的加拿大市场准入门槛,建议密切关注评议期反馈及最终法规文本,及时调整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配方策略。

    2009年5月28日,加拿大环境部和卫生部发布G/TBT/N/CAN/265、266、267号,拟通过增加有毒物质至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一览表1的法令提案。

    化学物质以某种量或浓度释放到环境中时可能对环境和/或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 (CEPA 1999)第64条规定的标准,对于人类和环境接触下列物质的后果的科学评估已经确定下列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毒害作用。按通报号现介绍如下:

(一)G/TBT/N/CAN/265

    根据CEPA 1999第90条第1款制定的增加有毒物质至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一览表1的法令提案(以下称为法令提案)的目的是将:

l硫脲(CAS No. 62-56-6)
l异戊二烯(CAS No. 78-79-5)
l环氧氯丙烷(CAS No. 106-89-8)
l铬酸铅(CAS No. 1344-37-2)
l钼红(CAS No. 12656-85-8)
l十甲基环五硅氧烷(CAS No. 541-02-6)
l八甲基环四硅氧烷(CAS No. 556-67-2)
l2,4,6-三叔丁基苯酚(CAS No. 732-26-3)

    增加至CEPA 1999一览表1有毒物质清单中。本次增加使加拿大环境部和卫生部能够根据CEPA 1999制定控制此类物质引起人类健康和/或环境危险的措施(包括管制和非管制手段)。更多内容请查阅:https://www.gazette.gc.ca/rp-pr/p1/2009/2009-05-16/html/reg1-eng.html

(二)G/TBT/N/CAN/266

    根据CEPA 1999第90条第1款制定的增加有毒物质至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一览表1的法令提案(以下称为法令提案)的目的是将4,4'-(1-甲基亚乙基)双酚(双酚A)-美国化学文摘服务社登记号(CAS RN) 80-05-7-增加至CEPA 1999一览表1有毒物质清单中。本次增加使加拿大环境部和卫生部能够根据CEPA 1999制定控制此类物质引起人类健康和环境危险的措施(包括管制和非管制手段)。更多内容请查阅:https://www.gazette.gc.ca/rp-pr/p1/2009/2009-05-16/html/reg2-eng.html

(三)G/TBT/N/CAN/267

    根据CEPA 1999第90条第1款制定的增加有毒物质至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一览表1的法令提案(以下称为法令提案)的目的是将:

l乙二醇甲醚乙酸酯(CAS No. 110-49-6),以下称为“琉基乙胺”
l二乙二醇单甲醚(CAS No. 111-77-3),以下称为“二乙二醇单甲醚”
l2-甲氧基-1-丙醇(CAS No. 1589-47-5),以下称为“2-甲氧基丙醇”
l甲苯胺红(CAS No. 2425-85-6),以下称为“甲苯胺红”

    作为人类健康优先物质增加至CEPA 1999一览表1有毒物质清单中。本次增加使加拿大环境部和卫生部能够根据CEPA 1999制定控制此类物质引起人类健康危险的措施(包括管制和非管制手段)。更多内容请查阅https://www.gazette.gc.ca/rp-pr/p1/2009/2009-05-16/html/reg3-eng.html

    这三项通报拟于官方公报上的公布日期2009年5月16日之后的5至8个月内批准,批准之日即生效。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15日。

    如需更多资料请发信到以下地址:Service@morlab.cn或致电:0755-86130318。

 

常见问题
Q: 被列入CEPA 1999一览表1后,这些物质会受到哪些具体管控?
A: 列入清单后,加拿大环境部和卫生部可根据CEPA 1999制定分级管控措施,包括非管制手段(如行业自愿准则、技术指南)和管制手段(如使用限制、生产禁令、排放标准等),具体措施将针对各物质的风险特征单独制定。
Q: 双酚A为何被单独列为一项通报(G/TBT/N/CAN/266)?
A: 双酚A(BPA)因其广泛用作聚碳酸酯塑料和环氧树脂原料,且当时已有大量研究证实其内分泌干扰效应,社会关注度高、监管争议大,故单独通报以便针对性制定管控政策,区别于其他工业化学物质的批量评估程序。
Q: 中国企业出口含这些物质的产品到加拿大需要注意什么?
A: 建议企业在2009年7月15日评议期截止前关注法规最终版本,核查产品成分表是否含15种受限物质CAS号,提前寻找替代材料,并与加拿大进口商沟通合规证明要求,避免因法规生效后的市场准入障碍造成贸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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