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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资讯】工信部发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2019-01-25 17:40:00 栏目:通讯专栏
核心导读
文章脉络/关键词: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型号核准代码、工信部备案办法、无线电管理条例、销售备案信息平台、无线电设备监管
内容摘要: 工信部发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建立全国统一销售备案信息平台,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要求销售主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明确型号核准代码仍为必备条件,违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AI 深度解读
2019年1月,工信部出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标志着我国无线电设备管理从生产端向流通端延伸,构建起全链条监管体系。该政策出台背景源于《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后的配套制度完善需求,旨在解决长期以来销售环节监管缺失、非法设备流入市场等问题。政策核心创新在于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一次不跑"的线上备案,并通过数据共享自动核验型号核准信息,大幅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对行业而言,这一制度既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公开查询渠道,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建议相关销售企业重点关注10个工作日的备案时限要求,及时整理经营主体信息和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同时留意备案主体编号及二维码的管理规范,避免因逾期或虚假材料面临行政处罚及信用公示风险。

2019年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下文简称《办法》),旨在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据工信部发布的政策解读,《办法》共15条,涵盖了职责分工、实施方式、备案信息和办理时限四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实施销售备案的内容,提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并规定了监督检查要求。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在上一文中,摩尔实验室通报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相应部分文件的取消,也提到了型式核准并不会被取消,而是应当会有新的实施办法。在《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在销售备案过程中必须提供型号核准代码,说明了型式核准的确没有取消。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新的规定,以下是根据《办法》和《解读》,整理归纳出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方式

销售备案的申请、变更、注销等全部通过网上信息平台办理,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发放备案主体编号和所对应的二维码。同时,《办法》制定了备案主体编号的编码规则,销售备案信息平台按照编码规则自动生成备案主体编号和所对应的二维码。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主体编号编码规则

二、备案信息

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经营主体信息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销售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为了避免各地随意增设备案信息内容,《办法》还指明只有地方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才能对《办法》规定的备案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进行备案。

对于首次申请备案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发放备案主体编号和所对应的二维码。

三、办理时限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设备型号的数量增加,或变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营场所地址等经营主体信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手续。终止销售某型号设备,或终止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业务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需要办理备案的市场经营主体

凡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都应当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结果公开系统中公布。

五、处理办法

对于应办理而未办理销售备案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且拒不改正的,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六、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遵循高效、公开、便民的原则,兼顾了经营主体申报、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等需求。市场经营主体在信息平台上进行申请、变更、新增、撤销、注销等快速填报,实现办理销售备案“一次不跑”。通过国家层面共享型号核准数据和公民身份、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信息平台能自动核验备案信息。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实时掌握各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情况,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重要依据。此外,社会公众无需注册登记就可以实时查询附近已备案数据,为购买合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参考。

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50/c6587668/content.html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解读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3018/c658773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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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Q: 哪些市场主体需要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A: 凡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市场主体均需办理备案。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销售这类设备的主体都应办理销售备案。
Q: 销售备案的办理时限和方式是什么?
A: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在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注册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设备型号数量增加、变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或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也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全部流程通过网上信息平台办理,无需现场跑动。
Q: 未办理销售备案会面临什么处罚?
A: 应办理而未办理销售备案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且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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