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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豁免条款大幅修订 - 2010/571/EU

2010-10-22 14:24:48 栏目:化学动态

    2010年9月25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一份取代指令2002/95/EC旧附件的法律文本。该指令限制电器及电子产品使用若干类有害物质,其附件则列出可获豁免的情况。

    《限制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由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在市场出售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及多溴联苯醚(PBDE)的电器及电子产品。指令附件列出豁免情况,但时有修订。

    9月25日于官方公报刊登的欧委会决议2010/571/EU表示,经检讨豁免情况后,部分含有其中4类被禁化学物质(铅、汞、镉、六价铬)的用途应继续获得豁免,原因是现时科学或技术上未有可行方法,能弃用或取代该等有害物质。

    另一方面,决议2010/571/EU指出,若干应用情况已能弃用有害物质,或以其他物质取代,因此适宜从附件中剔除该等应用情况。

    此外,决议并就部分豁免情况设定时限。不少豁免早至明年底便会到期。某些豁免会在到期后完全剔除,另一些却会在到期后逐步取消。

    决议也涉及替换件的销售。某些情况下,技术上不可能以非原装替换件来修理电器和电子设备,因此仅在该等情况下,容许继续以含有被禁物质的替换件来修理电器和电子设备,而该些电器及电子设备是在豁免届满或终止前推出市场的。

    决议2010/571/EU并涉及订立灯具环保设计要求的两套规例,即规例244/2009(针对非定向照明灯)及规例245/2009(针对没有内置镇流器的荧光灯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两套规例皆有条文管制汞在灯具的用途。不过,欧委会认为在RoHS指令中管制汞含量更为适当,因为该指令亦涵盖豁免于上述规例的灯具。现在汞在灯具中的某些用途,已能局部取消或取代。因此决议2010/571/EU降低了该等应用情况的汞含量。

    另外,官方公报在2010年9月29日刊登委员会决议2010/571/EU的「正误表」,轻微修订决议附件罗列的部分豁免用途。

    新豁免清单如下表:

 

豁免项目

适用范围及期限

1

单端(紧凑型)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每盏)

 

1(a)

普通照明用<30W5毫克

20111231日到期;
2011
1231日至20121231日执行3.5毫克;

2012
1231日后执行2.5毫克

1(b)

普通照明用≥ 30W< 50W5毫克

20111231日到期;
2011
1231日后执行3.5毫克

1(c)

普通照明用≥50W< 150 W5毫克

 

1(d)

普通照明用≥ 150 W15毫克

 

1(e)

普通照明用,环状或方形结构,管径 ≤ 17毫米

20111231日前,无使用限制;
2011
1231日后执行7毫克

1(f)

特殊用途:5毫克

 

2(a)

普通照明用的双端线型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每盏)

 

2(a) (1)

正常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管径< 9毫米(例如T2)5毫克

20111231日到期;
2011
1231日后执行4毫克

2(a) (2)

正常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管径≥ 9毫米且≤ 17毫米 (例如T5)5毫克

20111231日到期;
2011
1231日后执行3毫克

2(a) (3)

正常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管径> 17毫米且≤ 28毫米(例如T8)5毫克

20111231日到期;
2011
1231日后执行3.5毫克

2(a) (4)

正常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管径> 28毫米(例如T12)5毫克

20121231日到期;
2012
1231日后执行3.5毫克

2(a) (5)

长寿命(≥ 25千小时)的三基色荧光灯:8毫克

20111231日到期;
2011
1231日后执行5毫克

2(b)

其它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每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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