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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能源效率法规第14版修订案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对外置电源和电池充电器提出全新能效要求。外置电源需满足Ⅳ级能效标准,空载功率限值0.5W;电池充电器按能量等级分类执行最大单位能耗标准。制造商和进口商须向NRCan完成产品注册方可进入市场。
2018年10月31日,加拿大在官方公报第二部分发布了能源效率法规第14版修订案。该法案已于发布的6个月后,即2019年5月1日强制实施。在该修订案中,更新了关于外置电源的要求,并新增了针对电池充电器的要求。
外置电源能效最新要求
外置电源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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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测试方法 |
要求 |
生产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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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置电源,除了更替用途的外置电源 |
CAS C381.1或 10.C.F.R.Appendix Z |
主动模式效率需达到Ⅳ级能效要求,除安全用途的外置电源外,空载功率需≤0.5W |
2010.07.01至2017.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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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驱动式外置电源,除了更替用途的外置电源 |
需满足Ⅳ级能效要求 |
2017.07.01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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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驱动式外置电源,除了更替用途的外置电源 |
主动模式效率需达到Ⅳ级能效要求,除安全用途的外置电源外,空载功率需≤0.5W |
2017.07.01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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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替用途的外置电源 |
主动模式效率需达到Ⅳ级能效要求,除安全用途的外置电源外,空载功率需≤0.5W |
2013.07.01至202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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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满足Ⅳ级能效要求 |
2020.02.10后 |
适用于为家用或办公用能源使用产品供电的外置电源。
产品范围:
单电压外置电源、多电压外置电源、直接驱动式外置电源、间接驱动式外置电源、自动适配外置电源、更替用途外置电源、安全用途外置电源等。
不包括如下产品:
标称输出电压小于3V,且标称输出电流大于或等于1000mA,用于电动机驱动产品的电池充电的间接驱动式外置电源;
标称输出功率大于250W的非直接驱动式外置电源;
为可拆卸电池包的充电器供电的外置电源;
医疗设备配备的外置电源;
专用于带有直流电动机的固态照明灯或天花板风扇供电的外置电源。
电池充电器能效最新要求
电池充电器必须符合标准CSA C381.2-17中表格C.1中规定的最大单位能耗UEC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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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类描述 |
额定电池能量Ebatt** |
特性或电池电压 |
最大UEC(kWh/y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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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能量 |
≤5 Wh |
潮湿环境使用的感应式连接(如电动牙刷) |
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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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能量,低电压 |
<100 Wh |
<4 V |
0.1440*Ebatt+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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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能量,中电压 |
4-10 V |
Ebatt<10Wh:UEC=1.42kWh/y Ebatt≥10Wh:UEC=0.0255*Ebatt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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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能量,高电压 |
>10 V |
0.11* Ebatt+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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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量,低电压 |
100-3000 Wh |
<20 V |
0.0257* Ebatt+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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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量,高电压 |
≥20 V |
0.0778* Ebatt+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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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量 |
>3000Wh |
0.0502* Ebatt+4.53 |
注:**Ebatt 指电池放电能量的平均值
适用于2019年6月13日后制造和进口,为消费类能源使用产品充电的电池充电器。
产品范围:
用于消费产品的电池充电器,包括内置在消费产品里面的充电器;
用于潮湿环境的无线充电器;
USB 充电的设备及其他DC电源充电的产品。
涉及的产品:
轮椅、高尔夫球车、低速交通工具、手机、数码相机、消费类的AV/IT产品、玩具、电动牙刷、电动洗牙器等。
不包括如下产品:
为除了轮椅、高尔夫球车及低速交通工具之外的其它交通工具充电的电池充电器;
为医疗设备充电的电池充电器;
备用电池充电器。
注册要求:
外置电源和电池充电器进入加拿大市场销售之前,制造商或进口商需要向自然资源部NRCan提交注册,将销售产品列名在注册产品列表中。
注册产品列表网址:http://oee.nrcan.gc.ca/pml-lmp/index.cfm?action=app.welcome-bien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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