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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能源部DOE发布最新可充电电池类产品能效法规

2016-09-02 09:49:48 栏目:能源能效
核心导读
文章脉络/关键词: DOE电池充电器法规、美国能效认证、10CFR Part430、可充电电池能效标准、UEC计算方法、DOE CCMS注册
内容摘要: 美国能源部DOE于2016年6月发布电池充电器能效法规10CFR Part430,涵盖手机、数码相机等消费类可充电产品。该法规2018年6月13日起强制执行,采用PC1-PC7七类细分体系和UEC年度用电量计算法,较加州CEC标准更为严格,出口企业须提前完成DOE检测认证及CCMS注册。
AI 深度解读
美国能源部此次法规更新标志着联邦层面首次对电池充电器建立强制性能效要求,填补了此前仅加州CEC有地方标准的监管空白。该政策背景源于奥巴马政府时期对消费电子待机能耗的持续管控,预计每年可为美国节省超过10亿千瓦时电力。与CEC法规相比,DOE版本在分类维度上新增电压参数,形成7×2的矩阵式管控,对多电压平台产品(如笔记本电脑适配器)影响显著。企业应对方面,建议出口商在2018年强制期前6个月启动认证,重点关注UEC公式的电池能量系数和功率修正项,同时建立供应链电池参数数据库以应对分类审查。行业层面,该法规将加速淘汰低效线性充电器,推动氮化镓等高效拓扑技术的普及,并可能引发欧盟、日本等市场的法规联动。摩尔实验室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CCMS注册服务可帮助企业规避海关扣货风险。
     2016年6月13日,美国能源部DOE发布了电池充电器的能效法规10CFR Part430,EERE-2008-BT-STD-0005-0256,此法规针对消费类产品的电池充电器,包括电池充电器是与终端产品集成在一起的,如手机和数码相机等产品。此法规于2016年8月12日生效,2018年6月13日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从2018年6月13日之后,大量含可充电电池的产品,必须满足DOE电池充电器的要求才能进入美国市场。
     此法规与现行的CEC电池充电器(BCS)法规相比,产品的分类更加的详细,除了电池的容量,还需要按电池的电压进行分类。一共有PC1到PC7七个产品类别。而且对于限值,使用了新的年度用电量UEC的计算方法。
详细产品分类及对应的限值要求如下表:
表1.jpg
     电池充电器包括:适用于所有应用的感应或非感应充电器,如电动牙刷、花园/电动工具、IT、AV、玩具、自行车、购物车等。
     电池类型包括:所有常见类型,包括5Wh以下和3000Wh以上的锂电池、镍镉电池、铅酸电池、镍氢电池等。
     摩尔实验室配备精准全面的技术设备和专业的工程师团队,针对新的可充电电池类产品的DOE能效法规,可以为您提供高效可靠的能效检测认证,出具测试报告以及完成DOE CCMS的网上注册,协助企业产品顺利快速进入美国市场。
常见问题
Q: DOE电池充电器法规与加州CEC法规有什么区别?
A: DOE法规在CEC基础上增加了电压分类维度,形成PC1-PC7七个产品类别,同时采用全新的UEC(年度用电量)计算方法替代原有的单位能耗指标。DOE为联邦强制性法规,2018年6月13日起全美执行,而CEC仅适用于加州市场。
Q: 哪些产品需要符合DOE电池充电器法规要求?
A: 法规涵盖所有含可充电电池的消费类产品,包括手机、数码相机、电动牙刷、电动工具、电动自行车、玩具等,无论充电器是独立销售还是与终端产品集成。电池类型覆盖锂电池、镍镉电池、铅酸电池、镍氢电池等,容量范围从5Wh以下至3000Wh以上。
Q: 企业如何完成DOE合规认证进入美国市场?
A: 企业需通过DOE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能效测试,获取符合10CFR Part430要求的测试报告,并在DOE CCMS(合规认证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摩尔实验室可提供检测、报告出具及CCMS注册全流程服务,建议企业在2018年强制期前至少提前6个月启动认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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