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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发布耗能产品的进口程序指引

2013-03-29 10:56:24 栏目:能源能效
核心导读
文章脉络/关键词: 加拿大能源效率条例、耗能产品进口程序、CBSA进口申报、NRCan能效认证、电机空调进口要求
内容摘要: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2013年发布耗能产品进口新规,涵盖冰箱、空调、电机等50余类产品。进口商须向CBSA和NRCan提交产品名称、型号、商标及用途等详细信息,合规要求适用于整机及嵌入式部件。了解完整程序指引,确保产品顺利通关。
AI 深度解读
2013年1月,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与自然资源部(NRCan)联合发布备忘录D19-6-3,标志着加拿大对进口耗能产品实施更严格的能效监管。该政策背景源于《能源效率条例》第11次修订,旨在通过边境管控手段提升国内能源效率水平,减少高能耗产品流入市场。从政策影响看,此举直接增加了进口商合规成本,尤其对中国等制造业出口大国的家电、电机、照明企业形成显著贸易壁垒——企业不仅需要确保产品符合技术标准,还需在报关环节提交完整的产品身份信息和用途声明。对于行业参与者,建议建立CBSA-NRCan双部门沟通机制,将能效数据嵌入产品包装标识系统,并特别关注电机、镇流器等零部件的合规要求,因其即使作为整机部件仍需单独申报。该指引的深层意义在于,加拿大正将能效监管前移至边境环节,形成"技术法规+海关程序"的双重管控模式,这一趋势值得出口企业高度关注。

    2013年1月25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发布有关对《能源效率条例》进行第11次修订的备忘录(Memorandum D19-6-3)。备忘录明确阐述了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和加拿大自然资源部(NRCan)的责任,同时规定了耗能产品进入加拿大的管制程序。

    这些耗能产品主要包括:自动制冰机、饮料自动售货机、吊扇和吊扇灯装置、冷却器、干衣机、洗衣机、紧凑型音频产品、紧凑型荧光灯、除湿机、数字电视适配器、洗碗机、干式变压器、电炉、电机(1-200 HP/0.75-150 kW)、电灶、电热水器、出口信号标志、外部电源、荧光灯镇流器、冷冻箱、燃气锅炉、燃气壁炉、燃气炉、燃气灶、燃气热水器、通用荧光灯、通用白炽反射灯、通用灯、地源或水源热泵、一体式干衣机、水环热泵、大型空调、热泵和冷凝装置、燃油锅炉、燃油炉、燃油热水器、已包装终端空调和热泵、人行道模块、冷藏箱、冷藏冷冻和酒柜一体机、房间空调、单机组立式空调和热泵、自助式冷藏冷冻箱、单独包装和三相单独包装的中央空调和热泵、单相和三相分体式中央空调和热泵、电视机、落地灯、交通标志、视频产品。

    根据备忘录的要求,进口耗能产品的经销商必须经由CBSA向NRCan提供以下信息:

    受管制产品的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商标(如果有)

    经销商的地址

    产品进口的用途:没有在加拿大改变而进行销售或出租、产品在加拿大经改变且符合相关的能效标准后而进行销售或出租。

    这些数据信息必须包含在使用其他政府部门接口以电邮方式递交给CBSA的产品包装上。即使受管制产品被组装到其他产品里面,上述进口信息仍然适用于受管制的耗能产品(例如:作为起重机、风扇、热泵等产品组成部件的电机或作为荧光灯具组成部件的镇流器等)。

    鉴于篇幅我们不能将详细的要求内容及说明事项一一列出。摩尔实验室(MORLAB)是GEMS认证认可测试实验室,并在各种电子产品及其它产品的能效(ErP及LCA、能源之星、GEMS/MEPS、CEC等)测试认证领域有着丰富的项目经验,有一批对相关标准、技术法规有充分了解的技术专家,可帮助您的产品更快,更好的通过各国节能认证的要求。

    如需更多资料,请发信到以下地址:Service@morlab.cn或致电:0755-36698555。

常见问题
Q: 进口耗能产品需要向加拿大哪些部门提交信息?
A: 进口商必须通过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向自然资源部(NRCan)提交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商标、经销商地址及进口用途等,这些信息需以电邮方式随产品包装递交。
Q: 作为其他产品部件的电机或镇流器是否需要单独申报?
A: 是的,即使受管制的耗能产品被组装到其他产品内部(如作为起重机、风扇组成部件的电机,或作为灯具部件的镇流器),上述进口信息要求仍然适用,必须进行申报。
Q: 进口耗能产品的用途声明包括哪些类型?
A: 进口商需声明产品进口用途为以下两类之一:没有在加拿大改变而进行销售或出租;或在加拿大经改变且符合相关能效标准后进行销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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