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资讯】FCC更新受管控设备指南
2025-12-12 17:39:00 栏目:通讯专栏
文章脉络/关键词:
FCC认证、受管控设备指南、美国法律服务代理人、设备认证申请、FCC合规要求、跨境企业认证
内容摘要:
FCC于12月8日发布新版《受管控设备指南》(v04),强制要求所有设备认证申请人指定美国境内法律服务代理人,并详细规定了代理人指定流程、文件格式及维持期限等合规要求,对跨境企业FCC认证流程产生重大影响。
此次FCC指南更新源于美国持续强化电信供应链安全监管的政策背景,特别是针对外国实体设备准入的合规审查趋严。新规核心在于建立可追溯的法律送达机制,确保FCC在设备安全事件或违规调查中能有效追责。对行业而言,这一变化显著增加了非美企业的合规成本——企业需在美国境内寻找合格代理人并维持至少一年的法律关系,可能延缓产品上市周期。建议相关企业立即评估现有认证流程,优先选择具备FCC沟通经验的本地律所或合规服务机构作为代理人,同时注意v04版对文件格式(PDF上传至Attestation Statements类别)的硬性要求,避免因材料瑕疵导致认证驳回。长远来看,此举或将推动更多企业在美国设立实体子公司以简化代理流程。
12月8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更新了《受管控设备指南》(986446 D01 Covered Equipment Guidance v04),新版指南现已取代v03版,更新内容包括对美国境内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相关信息做出重要调整(B(1)(b)项)。
根据第 2.911 (d)(7) 条规定,无论申请人为美国本土实体还是外国实体,均须指定一名位于美国境内的联系人作为其法律服务代理人。美国本土申请人可指定自身作为服务代理人。
指定美国法律服务代理人的相关材料均须作为设备认证申请的附件提交(该附件需以 PDF 格式上传至 “声明文件”(Attestation Statements)类别下,且描述文本需注明其为依据第 2.911 (d)(7) 条提交的文件)。
申请人须提供书面证明文件,且该文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若法律服务代理人与申请人并非同一主体,则须经申请人与指定代理人双方签字确认;
2.确认申请人已同意,且指定法律服务代理人已承诺接受法律文书送达;
3.提供指定法律服务代理人的美国境内实际地址及电子邮箱;
4.确认申请人承诺,在授权方终止该设备的所有营销与进口活动后,或在与该设备相关的所有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相关程序结束后,仍将维持法律服务代理人的指定状态至少一年。
常见问题
Q: 哪些企业需要指定美国法律服务代理人?
A: 根据FCC第2.911(d)(7)条规定,所有申请FCC设备认证的企业均需指定,包括美国本土实体和外国实体。美国本土申请人可选择指定自身作为服务代理人,而外国实体必须指定独立的美国境内联系人。
Q: 法律服务代理人的指定文件需要包含哪些关键内容?
A: 指定文件须包含四项核心内容:双方签字确认(如代理人与申请人非同一主体)、双方同意接受法律文书送达的书面承诺、代理人的美国实际地址及电子邮箱,以及申请人承诺在设备营销终止或FCC程序结束后仍维持代理人指定至少一年的声明。
Q: 如何提交法律服务代理人的指定材料?
A: 相关材料须作为设备认证申请的附件,以PDF格式上传至系统"声明文件"(Attestation Statements)类别下,且描述文本必须注明该文件是依据第2.911(d)(7)条提交,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不被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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