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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通过RoHS指令修正案,对电气和电子门窗中回收硬质PVC塑料型材的镉和铅实施新豁免,允许镉含量不超过0.1%、铅含量不超过1.5%,该豁免适用于第11类产品,有效期至2028年5月28日。
欧盟委员会(EC)已通过 RoHS 指令修正案1,对含有回收硬质聚氯乙烯(PVC)的电气和电子门窗塑料型材中的镉和铅给予新的豁免。该法律文本已于2024年1月30日生效。
与原始PVC相比,使用再生PVC具有环境效益。生产再生PVC需要较少的能源和资源。虽然可以使用无铅和无镉的原始PVC,但回收的环境优势超过了回收PVC中这些金属的存在。
此外,该豁免的范围与REACH附件XVII 第63条中有关PVC2中铅的规定对回收PVC中铅的减损一致。因此,EC已授予RoHS指令附件I第11类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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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编号 |
豁免申请 |
类别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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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用于电气和电子门窗的含有聚氯乙烯废料(以下简称“回收硬质 PVC”)生产的混合物的塑料型材中的镉和铅,其中回收硬质 PVC 材料中的浓度不超过0.1%镉(按重量计)和1.5%铅(按重量计)。 与回收硬质 PVC 相关的其他部分已与 REACH 附件 XVII 第63条第18段保持一致。 |
适用于类别11,并于2028年5月28日到期。 |
表A. RoHS指令附件III中新增条目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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