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于2009年6月正式生效,取代旧指令88/378/EEC。新指令扩大玩具定义范围,强化化学物质限制,新增致癌、致敏物质禁用规定,并严格规范警告标识要求。出口商须于2011年7月前完成合规调整,否则将面临欧盟市场准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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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与现行指令88/378/EEC的差异

2009-07-24 16:18:14 栏目:化学动态
核心导读
文章脉络/关键词: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88/378/EEC、玩具出口合规、化学物质限制、CE认证要求
内容摘要: 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于2009年6月正式生效,取代旧指令88/378/EEC。新指令扩大玩具定义范围,强化化学物质限制,新增致癌、致敏物质禁用规定,并严格规范警告标识要求。出口商须于2011年7月前完成合规调整,否则将面临欧盟市场准入障碍。
AI 深度解读
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的出台标志着全球玩具监管进入更严格时代。该指令历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双重审议,最终于2009年6月30日刊宪,给予成员国18个月过渡期完成国内法转化。从政策背景看,此举回应了2007年中国玩具召回危机后欧洲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强烈关切,也体现了REACH法规理念向消费品领域的延伸。新指令的核心突破在于将监管链条从制造商扩展至进口商和分销商,明确各方连带责任;同时首次系统引入CMR物质(致癌、致变、生殖毒性)禁令,并针对嗅觉游戏、化妆品玩具等新兴品类制定专门规范。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供应链审查成本上升,需建立从原材料采购到成品检测的全流程追溯体系。建议企业重点关注附件2的六类安全要求、附件5的警告用语规范,以及2011年7月20日的强制执行节点,提前布局欧盟授权代表和合规文档储备,避免清关延误或市场下架风险。

    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6月30日刊登新玩具安全指令(第2009/48/EC号指令)。新指令在2008年12月经欧洲议会投票通过,2009年5月获欧盟理事会通过。

    新指令考虑到技术发展和新的玩具安全问题,修订现有措施。指令刊登后,欧盟27个成员国须马上着手准备,执行指令规定。成员国须于2011年1月20日前根据指令修订国家法例、规例和行政规定,并由2011年7月20日起推行该等措施。新指令部分条文与现行指令(第88/378/EEC号指令)不同,对出口商影响甚大,概述如下:

玩具的定义:为确保新玩具安全指令的实施协调一致,指令修订玩具的定义,列明是供(不论是否仅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产品。指令列出一份产品清单,该等产品本身是玩具,但被排除在指令第2条的范畴以外,包括:供公众使用的游乐场设备;供公众使用的自动化游戏机器,不论是否由钱币启动;装有燃机的玩具车辆;玩具蒸汽机;吊索和弹弓。

    附件1开列一份产品清单,该等产品并不符合玩具的定义,但可能与玩具混淆,包括:儿童习泳设备,例如泳椅、游泳辅助用品;供体重超过20公斤的儿童使用的滑板;以及对儿童有吸引力的趣致灯具。不会纳入指令范畴的其他产品类别,例如某些收藏品,附件也提供相关资料。该等产品的包装须印有清晰可见的告示,表示产品是为14岁或以上收藏者而设。

    新指令第3条就某些字眼作进一步阐释,例如「投放市场」是指首次于欧盟市场销售玩具产品。指令也列出不同经济经营者的定义,包括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此外,新指令也界定水上玩具、化学玩具、嗅觉纸板游戏、化妆工具、味觉游戏等的定义。

安全:生产商必须遵守扩大后的安全规定。当玩具使用者是以原拟或可以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该等玩具(包括玩具含有的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使用者或第三者的健康。附件2列出和澄清关乎下列项目的安全规定:
    •物理及机械特性;
    •易燃性;
    •化学特性;
    •电力特性;
    •卫生;
    •辐射性。

    新指令对玩具使用的某些化学物质、香料以及玩具所发出的噪音导致的危险,实施更严格规定。玩具的设计及制造方式,须能确保当玩具使用者是以原拟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不会因为接触到玩具含有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而令健康受损。玩具亦须遵守关于若干类产品的欧盟法例,或关于若干类物质和混合物的限制。本身是物质或混合物的玩具,须遵守第67/548/EEC号指令、第1999/45/EC号指令、《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第1272/2008号规例)以及《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第1907/2006号规例)。

    此外,归类为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等的物质、致敏物质和若干类金属也受限制。例如,根据《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归入第1A、1B或2类的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物质,不得在玩具或玩具部件中使用。

警告字眼:新指令亦补充及加强现时的玩具警告规定。玩具和玩具包装上的警告必须清楚易读,开首冠以「Warning」(警告)一字。因为警告内容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警告须以消费者理解的字句表达,在产品包装或销售点清晰展示。在网上销售的玩具亦必须于销售前向消费者清楚展示警告。警告字眼可以印在玩具上、固定在玩具标签或玩具包装上,假如合适,亦应印在使用说明上,字体必须清晰易读,消费者容易明白。若玩具因体积缘故在销售时并没有包装,则警告必须固定在玩具上。

    附件5列出一系列适用于若干类玩具的警告用语,包括使用者年龄限制、能力、最高或最低体重,以及须由成人看管才可使用等一般规定。指令亦为若干类玩具制订警告用语,其中包括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活动玩具、功能性玩具、化学玩具、水上玩具、含香料成份的嗅觉纸板游戏、化妆工具以及藏于食物内的玩具。

制造商及进口商责任:把玩具投放在欧盟市场的经济营运商,须负责确保该等玩具符合玩具安全指引的规定。现在进口商有明确责任,只能把合规格玩具投放在欧盟市场,以及确保生产商执行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

    进口商把玩具投放到市场前,应在玩具印上公司名称和联络地址。如果由于玩具尺寸或性质等因素,不能在玩具显示该等资料,或可获得豁免。新指令将于2011年实施,不过,当局亦就部分条文设立过渡期。新指令生效后两年内,符合现行法例的玩具仍可在市场发售。至于新化学品规定,当局订下4年过渡期,以制订划一标准,确保业者得以遵行。

新玩具安全指令内容载于以下网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70:0001:0037:EN:PDF  


    如需更多资料,请发信到以下地址:Service@morlab.cn或致电:0755-86130318。

常见问题
Q: 新指令对玩具中的化学物质有哪些更严格的限制?
A: 新指令明确禁止在玩具中使用归类为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的CMR物质(第1A、1B或2类),并对致敏物质和特定金属实施限制。玩具作为物质或混合物时,还须遵守REACH法规、CLP法规等相关欧盟化学品法规的要求。
Q: 出口商需要在什么时间前完成新指令的合规准备?
A: 欧盟成员国须在2011年1月20日前完成国内法修订,并于2011年7月20日起全面推行新指令措施。出口商应在此日期前确保产品符合新指令的玩具定义、安全规定、警告标识及经济经营者责任等全部要求。
Q: 新指令对进口商增加了哪些具体责任?
A: 新指令首次明确进口商须确保仅将合规格玩具投放欧盟市场,核实生产商已执行合格评定程序,并在玩具上标注公司名称和联络地址。进口商与制造商、分销商共同构成责任链条,需对玩具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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