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9月15日起实施
2009-05-18 10:15:41 栏目:化学动态
文章脉络/关键词: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玩具进出口检验、进口玩具检验规定、玩具质量安全监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内容摘要: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9月15日正式实施,对未经检验擅自销售进口玩具、销售不合格玩具及隐瞒质量安全事件等行为设定严厉罚则,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强化玩具进出口全链条监管。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源于2007-2008年间中国出口玩具频繁遭遇欧美召回事件,国际社会对中国制造玩具的安全性质疑达到高峰。该办法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配套规章,首次系统构建了从生产源头到终端销售的全流程监管体系。政策核心在于建立"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缺陷召回"的三位一体机制,将玩具缺陷报告和强制召回纳入法制化轨道。对行业而言,这意味着中小型玩具出口企业面临合规成本上升压力,倒逼产业升级;对进口商则形成准入门槛,规范市场秩序。建议相关企业立即开展三类自查:一是完善供应商审核与出厂检验记录,二是建立进口国质量事件快速响应机制,三是制定缺陷产品追溯与召回预案,避免因信息瞒报或处置迟缓触发行政处罚。
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月2日公布的《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9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或者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玩具的,将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此外,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三种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详细内容请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查询: https://www.aqsiq.gov.cn/zwgk/jlgg/zjl/2009/200903/t20090319_109196.htm
.
如需更多资料,请发信到以下地址:Service@morlab.cn或致电:0755-86130318。
常见问题
Q: 哪些行为会被处以最高3倍货值罚款?
A: 根据《办法》,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或者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玩具,将被责令停止销售或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出口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Q: 玩具企业隐瞒进口国质量安全事件会有什么后果?
A: 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品牌商若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地区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检验检疫机构可给予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Q: 企业如何获取《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完整文本?
A: 可登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方网站(https://www.aqsiq.gov.cn)查询完整文件,或联系专业检测机构如摩尔实验室(Service@morlab.cn,0755-86130318)获取合规咨询服务。
扫二维码关注摩尔实验室
了解行业最新资讯,为您的产品保驾护航
解答各种产品认证检测问题,为您的产品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