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于2008年9月26日正式生效,全面规范电池汞镉铅含量限制、强制回收标志、生产商注册义务及容量标注要求。该指令覆盖便携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禁止高污染电池生产销售,推动绿色替代技术转型,中国出口企业须紧急合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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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6/66/EC已经生效

2008-09-23 15:46:27 栏目:化学动态
核心导读
文章脉络/关键词: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电池汞镉限制、电池回收标志、电池生产商注册、RoHS电池法规
内容摘要: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于2008年9月26日正式生效,全面规范电池汞镉铅含量限制、强制回收标志、生产商注册义务及容量标注要求。该指令覆盖便携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禁止高污染电池生产销售,推动绿色替代技术转型,中国出口企业须紧急合规应对。
AI 深度解读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的生效标志着全球电池监管进入严格化阶段。该指令源于欧盟对电子废弃物污染的长效治理思路,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首次系统应用于电池领域。从政策背景看,此前各国电池法规分散,重金属污染跨境转移问题突出,该指令通过统一标准构建了欧盟内部市场的环保门槛。对产业影响而言,镍镉电池基本退出消费级市场,镍氢与锂离子技术获得政策红利,中国电池出口企业面临认证成本上升与供应链重构压力。企业行动建议包括:立即核查产品汞镉铅含量、设计符合规范的划叉垃圾桶标志、完成目标国生产商注册、建立电池可回收性技术档案。该指令的深层意义在于,它将环保合规从终端产品前移至原材料与设计环节,预示了后续欧盟新电池法规(2023年生效)的监管理念,对全球电池产业绿色转型具有范式引领作用。

    欧盟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6/66/EC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适合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

    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1. 修改了对电池中汞和镉使用限制的规定;
    2. 新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3. 修改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4. 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5. 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和焚化;
    6. 增加“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7. 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取除(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永久连接电池的除外);
    8. 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得规定;
    9. 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

    对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

    1. 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总量0.0005%的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总量的2%);
    2. 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总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无线电动工具、医疗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和报警系统)。

    标签要求:

    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如果产品中汞含量超过0.0005%,或者镉含量超过0.002%,或者铅含量超过0.004%,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得化学符号。例如,一种电池含有超过0.004%的铅(Pb)和超过0.0005%的汞(Hg),则应该附加Pb和Hg两种符号。

    1.符号应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一侧面积的3%,但不得大于5×5厘米;

    2.如果电池为圆柱型,则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5%,并且不大于5×5厘米;

    3.如果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0.5×0.5厘米,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1厘米的相关符号;

    4.符号应清晰可见、无法檫除 

    备注:

    1. 汞和镉的标注限值与法规的含量限值相同。因此Hg符号实际上只适用于钮扣电池,Cd符号只适用于受到豁免得电池和蓄电池,而汞和/或镉含量超过限值的其他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

    2. 2008年9月26日签投放的电池可以继续销售,没有时间限制。该日期后再市场上销售的电池应符合新指令的要求。


    3. 根据新的镉限值,镍-镉电池不能再使用(豁免产品除外),所以只能用镍氢(NiMH)电池或锂离子(Li-ion)电池作为替代。

    4. 消费者还应被告知这些物质的潜在影响,正确的处置方法,回收和循环利用计划的详细内容,以及符号的含意。

    如需更多资料,请发信到以下地址:Service@morlab.cn或致电:0755-86130268。

 

常见问题
Q: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对电池中的汞和镉含量有哪些具体限制?
A: 指令规定:汞含量不得超过总量的0.0005%(钮扣电池豁免限值为2%);便携电池镉含量不得超过0.002%(无线电动工具、医疗设备、紧急照明及报警系统除外)。超出限值的电池禁止生产和销售,且需在划叉垃圾桶标志下标注相应化学符号。
Q: 电池生产商需要在欧盟成员国完成哪些注册义务?
A: 所有生产商(包括销售含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必须在每个目标成员国进行注册,承担废弃电池回收责任,并确保电池可从产品中取除(安全等特殊原因除外)。未注册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
Q: 电池标签上的划叉垃圾桶标志有哪些具体尺寸和标注要求?
A: 标志应覆盖电池最大一侧面积的3%(圆柱型为表面1.5%),不大于5×5厘米;若电池面积不足,包装须印刷不小于1×1厘米的标志。汞超0.0005%、镉超0.002%或铅超0.004%时,须附加对应化学符号,面积至少为标志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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