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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新发布了针对能源之星产品抽检的补充说明

2011-08-30 14:59:56 栏目:能源能效

    EPA于近日发布了针对能源之星产品抽检的补充说明,这份文件是作为“认证机构获准能源之星项目的条件和标准”的补充说明,大致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认证机构如何挑选,获得抽检产品,以及如何向EPA汇报告抽检结果。下面简单介绍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1.认证机构(CBs)如何挑选验证产品:在EPA合格产品名单(QPLs)上的所有型号,目前都被视为验证测试的候选清单型号。产品的验证测试是根据已生效的产品测试规范来进行测试的,如果有全新的或修订的产品测试规范还未生效,验证测试仍按原来的测试规范进行。每个认证机构在抽检产品时将有不同的的测试周期和选择日期,认证机构在每年年初抽检上年度合格产品名单中的每一类产品的10%,也可以每年分两次(一次5%)进行抽检。

    2.认证机构(CBs)如何获得验证产品: 在选择样品时,制造商需要提供一份有效样品证明单, 抽检的产品仅在美国销售,产品销售地址必须为美国.如果他们直接从美国境外附近的仓库获取产品,CB应该与EPA商议.  抽检时为了确保样品有效,他们必须短时间获得型号选择.当相同版本的规格生效时,选择和采购两者必须同时进行,其目的是他们不在合格产品清单中将不被获得.如果选择的型号在美国商业中是不被认可的,把他们划分两项,如果是产品系列的一部分CB应该决定其他系列的型号是否在市场上被认可,并选择一个进行测试.否则,该样品应该从QPLs中去除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1)制造商将对它所有抽检的型号承担责任.
    2)CB将从制造商那选择其他型号进行测试.
    3)如果通过CB认证的的产品型号仍有问题,CB将会在后续几年中关注该型号的测试.

    CB应该通过制造商和正在出口的那些零售商识别的零售位置来获得测试样品.关于照明产品,CB应该从至少3个不同地理位置获得测试样品.其他地方销售合法的产品也是被允许的. 然而CB可能不会从未知的因特网获得样品,在采购时违背规格生效版本的产品将被测试.

    3.认证机构(CB)如何将产品的测试结果汇报给EPA: CB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判定测试失败的内容发送到enforcement@energystar.gov  ,在邮件主题栏中写“FAILURE”+制造商名字和抽检样品型号。这份报告必须包含一份基本信息的电子数据表,信息内容如下:
   
    a , 产品名,型号和序列号;
    b , 相关产品,包含有产品系列或单独标签型号的其他型号;
    c , 有关的最初测试结果;
    d , 有关的核查测试结果;
    e , 核查测试日期;
    f  , 样品在哪里获得的;
    g , 样品获得的日期;
    h , 样品在哪里测试,实验室名字和EPA的ID号;

    核查测试每年两次(一月和七月),在先前的6个月,CB将提供一份被测试的型号摘要。这份摘要将包含型号名,最终测试结果和关于样品在哪里获得和测试的信息。如果产品获取时不是现货产品,或者测试是在第三方实验室进行的,CB将要提供解释说明。摘要也将包含一份测试中被选择的型号是没有被测试的,连同理由一起说明。EPA将会为CB提供一份摘要的报告模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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