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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新动向】新增对全氟辛酸PFOA的限制要求

2017-06-20 10:18:41 栏目:通讯专栏
核心导读
文章脉络/关键词: REACH法规、PFOA限制、全氟辛酸、欧盟化学品法规、SVHC高度关注物质
内容摘要: 欧盟2017年6月发布法规(EU)2017/1000,将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纳入REACH附件17限制清单,设定2020年7月起物品中PFOA含量≥25ppb、相关物质≥1000ppb的禁售门槛,影响含氟聚合物、纺织防水防油处理等多个行业。
AI 深度解读
全氟辛酸(PFOA)作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因其环境累积性和潜在健康风险长期受到国际监管关注。欧盟此次将其从SVHC清单升级至REACH附件17限制条款,标志着监管从信息通报转向市场准入禁止,体现了欧盟对氟化物管控的持续收紧。该限制覆盖含氟聚合物生产、消防泡沫、纺织造纸防水处理等关键应用领域,企业需在2020年过渡期结束前完成供应链排查与替代方案研发。对于出口欧盟的中国制造商而言,这意味着必须建立更严格的化学品溯源体系,并关注短链PFAS等替代物质的后续监管动态。这一政策也为全球化学品管理提供了范本,推动行业向更可持续的氟化学技术转型。
  2017年6月14日,欧盟官方公报(OJ)正式发布法规(EU)2017/1000,对REACH法规的附件17做出修订,新增第68项限制物质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

 规定自2020年7月4日起,当物品或混合物中PFOA及其盐类含量≥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1000ppb时,不得被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
 
  具体的限制条款如下:


  PFOA简介: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具有高摩擦阻力、低介电能力、耐热性、耐化学试剂、表面能低等性质,被广泛用于含氟聚合物和氟橡胶生产,灭火泡沫的表面活性剂,或者纺织和造纸生产中提供防水、防油、防污性能。早在2013年PFOA就被REACH法规加入高度关注物质(SVHC)清单之中。
 

如需了解更多资料,可查看以下网页链接:
 



 
常见问题
Q: REACH法规附件17与SVHC清单有什么区别?
A: SVHC清单(高度关注物质)要求企业进行信息通报和供应链沟通,而附件17限制清单则直接禁止或限制物质在欧盟市场的生产和使用。PFOA于2013年被列入SVHC清单,2017年升级至附件17后,从2020年7月起超过限值即不得投放市场,监管力度显著加强。
Q: 企业如何检测产品中的PFOA含量是否符合限值要求?
A: 企业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的专项检测,采用LC-MS/MS等分析方法。检测时需注意区分PFOA本体(限值25ppb)与相关物质(限值1000ppb)的不同阈值,并确保测试覆盖所有可能含有氟化处理的原材料和成品。
Q: PFOA被限制后,企业可以采用哪些替代物质?
A: 目前行业常见的替代方案包括短链全氟化合物(如C6氟化物)、无氟防水剂(如硅基、石蜡基或纳米技术产品)以及生物基表面处理剂。但需注意,部分短链PFAS物质也正面临欧盟评估,企业选择替代方案时应关注其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特征,避免未来再次面临法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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