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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铅含量及追溯规定开始实施

2009-08-26 11:30:00 栏目:化学动态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2008》(CPSIA)多项重要规定于8月14日实施,其中最重要的是于规例实施当日或之后出售的专为12岁或以下儿童而设产品,含铅量限制由百万分之六百下调至百万分之三百。家具、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面漆的含铅量限制亦于8月14日实施,由百万分之六百减至百万分之九十。事实上,除非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为标准难以实行,否则CPSIA的含铅量标准于2011年8月14日前将进一步降至百万分之一百。

    生产商须主要为12岁及以下儿童而设的消费品加上追溯标签,或其他明显的永久标记。这项规定适用于8月14日或之后制造的产品,8月14日之前生产的存货毋须有关标签,仍可继续出售。上述标记必须可让生产商、零售商及消费者断定产品的生产商或私家品牌商、生产地点和日期,以及该批产品的资料(如批次、生产序号及其他识别特征)。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并无规定划一的追溯资料展示方式,只要求生产商自行判断,制作最适合业务和产品的标签。安全委员会拟于产品回收方面引用追溯标签条文,酌情决定是否惩罚不守规的生产商。若属初犯,而且生产商并非故意漏掉所需资料,委员会未必会施以惩罚。

    近期,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联邦纪事》内公布儿童产品中触摸不到的零部件最终裁决,并于8月14日生效。CPSIA包括一项豁免儿童产品中触摸不到的零部件含铅量限制条款。此外,最终裁决亦提供指引,证明儿童产品中触摸不到的零部件定义。

    最终裁决包括决定儿童产品的零部件是否不能触及的多项程序。例如:美国联邦法典第16章第1500.48至1500.49条所指的可触及性探棒,会用来评估儿童产品的含铅部件是否可以触及;美国联邦法典第16章第1500.51至1500.53条所述的使用及滥用测试,会用来评估产品被儿童合理使用和滥用时,其含铅部件是否可以触及。儿童产品的含铅量部件若是由布料包覆,而该布料并通过合理使用及滥用测试,则视作不能被儿童触及,除非该产品或产品部分的某边尺寸不足5厘米。此外,8岁以上儿童以一般幼童不懂的方法(例如使用工具)故意拆散产品,在评估含铅零部件可接触性时不在考虑之列。

    最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于8月14日前展开规则制定程序,并咨询消费者团体以及生产供5岁以下儿童使用的12种特定育婴产品制造商的意见。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展开规则制定程序后,必须每6个月颁布最少两项产品类别标准,产品类别优先次序由委员会决定。标准必须与现存的自愿标准大致相同,但若委员会认为更严格的标准可进一步减少产品对儿童造成的伤害,则可收紧标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必须定期检讨及修订上述标准,以确保产品符合最高安全水平。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提出议案,为上述特定育婴产品制定登记规则,咨询期截至9月14日为止。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正着手处理多项与外国出口商及美国进口商利益息息相关的事宜。委员会于7月16日通过建议,拒绝对用于儿童产品的水晶及玻璃珠豁免含铅量限制。美国服装鞋业协会(American Apparel and Footwear Association)、美国零售协会(National Retail Federation)、安全实惠童装联盟(Coalition for Safe and Affordable Children wear)、人造首饰业协会(Fashion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以及美国鞋类分销商和零售商协会(Footwear Distributors and Retailers of America)于7月31日联署去信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主席特南鲍姆(Inez Tenenbaum),要求于8月中至下旬举行会议商讨上述决定。

    特南鲍姆表示,委员会执法时会以常识判断,集中处理主要为6岁及以下儿童而设的水晶及玻璃珠产品。不过,行业协会并不认为执法方式为会员提供实际帮助,希望法例可澄清以下多个问题,包括零售商现时能否销售供7岁或以上儿童使用的水晶产品;是否需要合格证书才可销售用于7至12岁儿童产品的水晶零部件;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会否拒绝调查有关含水晶莱茵石的7至12岁儿童产品的投诉;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会否与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合作,释放仅因水晶部件超出含铅限制而现受扣押的适合7至12岁儿童使用产品;为7至12岁儿童而设的水晶莱茵石产品是否可供外销出售;水晶莱茵石执法时,会否遵从首饰或其他产品的年龄标签;含铅标准是否凌驾于州法律(加州及明尼苏达州已为儿童首饰制定标准)。

    另一方面,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7月24日投票通过,批准7家合格评定机构成为「防火墙」第三方化验所,其中两家为中国化验所。所谓「防火墙」第三方化验所,是指化验所虽然由生产商或私家品牌拥用、管理及控制,但已采取防止利益冲突措施以免受到不恰当影响。

    最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表政策声明,说明零部件内的邻苯二甲酸盐测试问题。CPSIA第108条已禁止使用若干类邻苯二甲酸盐。CPSIA订明,由2月10日起,不得售卖、分销及进口含有邻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苯酯(BBP)浓度超过0.1%的儿童玩具及儿童物品。可以放进儿童口腔的玩具及物品,若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暂时亦不得售卖、分销及进口,直至最终规定公布为止。此外,根据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定义,「儿童玩具」是「由生产商设计以供12岁或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消费品」。儿童护理产品,即「生产商专为协助3岁或以下儿童入睡或进食,或协助儿童吃奶或出牙而设的消费品」。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政策声明中称,测试应局限于塑胶部分或可能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其他产品部分。委员会指出,生产商知道或应该知道产品使用的物料及零部件成份,若产品或零部件含有其中一类被禁止使用的邻苯二甲酸盐,负责认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测试零部件或产品,以确保符合CPSIA。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以CPSC-CH-C1001-09.2测试方法检测邻苯二甲酸盐(详悄请参阅http://www.cpsc.gov/about/cpsia/CPSC-CH-C1001-09.2.pdf)。

    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于8月25日举行公听会,就2011年财政年度(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的工作日程、工作优先次序以及现时的策略性计划向相关人士收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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