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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资讯】美国能源部DOE电池充电器的能效法规将强制执行

2018-05-31 11:54:52 栏目:关注安全
美国能源部DOE于2016年6月13日发布了电池充电器的能效法规:EERE-2008-BT-STD-0005-0256,同时更新了10 CFR Part 429、430(针对电池充电系统的测试方法和要求),此法规针对消费类产品的电池充电器,包括电池充电器是与终端产品集成在一起的,如手机和数码相机等产品。按该规定法规生效时间为2016年8月12日,两年后强制执行此标准。
强制执行日期2018年6月13日
 
也就是说从2018年6月13日之后,大量含可充电电池的产品,必须满足DOE电池充电器的要求才能进入美国市场。
 
产品范围
1、交流(AC)或直流(DC)电源充电器;
2、内部含可充电电池的消费电子产品;
3、比如:手机、数码相机、音/视频产品、手电筒、扫地机器人及电动牙刷等。
 
主要要求
2018年6月13日后生产的电池充电器,必须符合小于或等于法规10 CFR 430.32(z) 中规定的最大单位能耗(UEC)的要求,该要求对7种不同类别的电池充电器分别设定年度能耗。充电器的UEC以电池能量(Ebatt)的函数表示,它反映的是在所有工作模式下所消耗的“无用”能量(即充电过程所消耗的但未传输至电池的能量数)。
 该标准基于一个指标(单位能耗,UEC)制定而成,对7种不同类别的电池充电器分别设定年度能耗。充电器的UEC以电池能量(Ebatt)的函数表示,它反映的是在所有工作模式下所消耗的“无用”能量(即,充电过程所消耗的但未传输至电池的能量数)。
与之前的提案类似,充电器的UEC通过下面两个公式中的其中一个计算得出。如果被测充电器的充电测试时长(减去5小时)超过下面表1所列充电时间阈值,则可以使用(ii)来计算UEC。否则,使用公式(i)计算。
(i) UEC = 365(n(E24 – 5Pm – Ebatt)24/tcd+ (Pm(ta&m – (tcd- 5)n) + (Psbtsb) + (Pofftoff))
(ii) UEC = 365(n(E24 – 5Pm – Ebatt)24/(tcd– 5) + (Psbtsb) + (Pofftoff))
其中:E24 = 24小时能耗,Ebatt = 测得的电池能量,Pm = 维持模式功率,
Psb = 待机模式功率,Poff = 关断模式功率,tcd = 充电测试时长;ta&m、n、tsb和toff为根据设备的产品类别所使用的常数(见表1)。

表1. 针对电池充电器产品类别的常数

产品类别# 带载 + 维持 (ta&m) 待机
(tsb)
关断
(toff)
充电次数(n) 充电时间
阈值
# 说明 每天小时数* 每天次数 小时数
1 低能耗 20.66 0.10 0.00 0.15 137.73
2 低能耗,低压 7.82 5.29 0.00 0.54 14.48
3 低能耗,中压 6.42 0.30 0.00 0.10 64.20
4 低能耗,高压 16.84 0.91 0.00 0.50 33.68
5 中能耗,低压 6.52 1.16 0.00 0.11 59.27
6 中能耗,高压 17.15 6.85 0.00 0.34 50.44
7 高能耗 8.14 7.30 0.00 0.32 25.44
*如果每天的总时间不到24小时,剩余时间被视为未插电时间,其功耗为零。
最大UEC水平限值如下面表2所示。

 

表2. 针对电池充电器产品类别的最大限值

产品类别# 产品类别
描述
电池额定
能耗
(Ebatt)2(Wh)
特殊
性能或
电池电压
最大UEC(kWh/年)
(与Ebatt成函数关系)2
1 低能耗 ≤ 5 感应连接1 3.04
2 低能耗,低压 < 100 < 4 V 0.1440 × Ebatt + 2.95
3 低能耗,中压 4 – 10 V Ebatt < 10Wh,1.42 kWh/年;
Ebatt ≥ 10 Wh,
0.0255 × Ebatt + 1.16
4 低能耗,高压 > 10 V 0.11 × Ebatt + 3.18
5 中能耗,低压 100 - 3000 < 20 V 0.0257 × Ebatt + 0.815
6 中能耗,高压 ≥ 20 V 0.0778 × Ebatt + 2.4
7 高能耗 > 3000 - 0.0502 × Ebatt + 4.53
 
1. 感应连接适用于潮湿环境(如电动牙刷)
2. Ebatt = 电池额定能耗在10 CFR Part 429.39 (a)中确定
     
参考链接:
https://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ERE-2008-BT-STD-0005-0256
 
常见问题
Q:送样数量和测试周期?
A:按§429.11抽样要求需要提供样品两套或两套以上进行测试,测试周期为7-9个工作日(部份产品可能会延长)。
 
Q:需不需要注册,有什么要求和周期?
A:需要注册,同时需要客户有美国进口商,并且授权给我们公司进行递交数据,周期3-4周(从递交数据起算,不包括测试和授权所花费的时间)。
 
Q:与加州CEC有什么区别?
A:针对的地区不同,结果的判定标准不同:加州CEC要满足充电能耗的能求(CEC-400-2017-002:(W)),而美国DOE要求是产品的单位能耗(EERE-2008-BT-STD-0005-0256),但因为测试方法一样,测试数据可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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